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154号原告:CJ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素月路2街12(南大门路5街)。
法定代表人:金弘起,该公司代理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领先王子食品原料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88号14门。
经营者:戴子晖,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CJ株式会社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领先王子食品原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CJ株式会社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J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