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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张店宝岛眼镜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民初46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张店宝岛眼镜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张店宝岛眼镜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46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告:张店宝岛眼镜行,经营场所张店区新世纪步行街中段3号。

经营者:彭新军,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宝岛眼镜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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