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8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华安,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奕彬,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黛华出庭支持公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张华安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广大鞋城一楼xx档口、石井街凰岗东约大街xx号斜对面1楼仓库及松洲街后岗西街xx号xx楼仓库,仓储、销售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11月19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张华安并查获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鞋子2934双、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鞋子2809双。
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鞋子按正品值算共价值人民币3889962元。
被告人张华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华安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具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张华安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华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华安犯罪未遂;
2.被告人张华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张华安是初犯、偶犯;
4.被告人张华安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
5.被告人张华安家庭困难。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华安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华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张华安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华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华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华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