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33号 原告:绵阳市美日佳日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魏北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秦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美日佳生物质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园创业服务中心所属孵化器D区1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久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奎,男,1975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告:谭家均,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
原告绵阳市美日佳日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美日佳生物质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奎、谭家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向绵阳市美日佳日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美日佳生物质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绵阳市美日佳日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美日佳生物质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书面的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