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36号起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2月25日,本院收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起诉人广州辉浩铭科技有限公司删除线上平台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网页链接、文字介绍及侵权图片等;
2.被起诉人广州辉浩铭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起诉人ZL**************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并销毁库存;
3.被起诉人广州辉浩铭科技有限公司、徐辉平连带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起诉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被起诉人被起诉人广州辉浩铭科技有限公司、徐辉平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获得专利号ZL**************、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广州辉浩铭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商品侵犯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外观专利,给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起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中仅列明了被起诉人徐辉平的名字,缺少基本信息,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粤73民初636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起诉人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正被起诉人徐辉平的个人身份信息,并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向起诉人送达,起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材料并坚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本案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