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759号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御窑陶瓷研究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七贤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47BWK1H。
法定代表人:黄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所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泉州卿云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凤塔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4AHW190。
法定代表人:祝涵乘,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御窑陶瓷研究所与被告泉州卿云家居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御窑陶瓷研究所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南平市建阳区御窑陶瓷研究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建阳区御窑陶瓷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御窑陶瓷研究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