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21190号原告: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20-27-2701。
法定代表人:郑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鑫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7层87号。
法定代表人:冯宁,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下市直街1号22栋自编1-1。
法定代表人:陈浩,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人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