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51号原告: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8区隆昌路10号美生创谷科技园夏谷402。
法定代表人:田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将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钟屋社区钟屋南埗岗泰兴隆工业城C栋6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刘姣姣。
被告:深圳市福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一路弘雅花园二期20栋703。
法定代表人:刘姣姣。
原告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将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金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59××××.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据此原告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中芯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