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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杰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239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杰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杰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239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平,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青塘屯23-1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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