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239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杰平,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青塘屯23-1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