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27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系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振发全自动麻将机经销处,住所地系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3号经营者:周艳春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振发全自动麻将机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卫国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艾彤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