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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桂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6知民初16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桂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程桂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6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徐曹德,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桂莲,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桂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桂莲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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