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4084号之一 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本利,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好太太专卖店)。
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本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本利银行存款5万元,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并于4月8日交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本利银行存款5万元(详见冻结存款清单);
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