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257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明霞,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暖,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西花园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忠良。
被告: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宾阳西里B5号楼1单元108号。
负责人:万玉兰。
被告:北京盛唐兴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宾阳里42号楼2单元102号。
经营者:周继玲。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北京盛唐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北京盛唐兴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