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41715号之一原告: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7自编A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BBG3P。
法定代表人:黄丽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小鹏,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仙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1号1201房自编A、B、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DQ5XC。
法定代表人:靳志斌。
被告:天津畅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3层35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540718。
法定代表人:刘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仙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畅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泰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