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棣中原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埕口镇孙家村。
投资人:孟祥尧,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棣中原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棣中原加油站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无棣中原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棣中原加油站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无棣中原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