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6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高炉镇大润发食品超市,住所地涡阳县高炉镇开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5D。
经营者:朱恩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高炉镇大润发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