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雷雷,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水磨沟区南湖南路宏瑞商行。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西二巷17号。
经营者:张世宏,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再审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水磨沟区南湖南路宏瑞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