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14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胜馨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训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胜馨饰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胜馨饰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