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305刑初8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陈曲,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大学文化,原上海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2012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1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10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辉,广西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案日期2020年4月15日 开庭日期2020年4月23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查明事实2015年12月14日,陈曲在上海注册成立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并与桂林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约,成为该公司某牌皮肤电极产品上海区总代理。
为谋取非法利益,陈曲从2017年初便以每件88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从余某海(另处理)处购进假冒某牌皮肤电极,又以每件2200元销售出去。
2019年8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海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某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场查封了陈曲销售给上述公司的假冒某牌皮肤电极产品,其中上海某某公司查封了15箱(销售金额为33000元),上海某辉公司查封了10箱(销售金额为22000元)。
经桂林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查封的某牌皮肤电极产品均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均系假冒某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院意见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具有前科、认罪的法定和酌定从重、从轻情节。
判决主文被告人陈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
罚金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