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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顺华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081民初211号
案件名称211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顺华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顺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1民初21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剑锋,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顺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刘集镇府前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顺华。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顺华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次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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