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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裕邦与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8号
案件名称江裕邦与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江裕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裕邦,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波,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系江裕邦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裕邦因与被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裕邦以与被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裕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裕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江裕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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