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裕邦,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波,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系江裕邦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裕邦因与被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裕邦以与被上诉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裕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裕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江裕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