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7号原告: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基地B-02。
法定代表人:杨连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怀宇,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鸥,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精工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山镇创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吴保军,总经理。
原告精工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精工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企业名称权、“上泰精工”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公司名称中“精工”字样的使用,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去除“精工”字号;
2.判令被告在全国性报纸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6万元,其中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840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无区域行业责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008万元,主要经营阀门及管道配件的制造、加工及销售。
公司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及30多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产品远销欧美、中东、南美、非洲及亚洲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系中石化资源成员单位、燕山石化资源成员单位、中石油天然气网络成员及中国电力网络成员。
原告注册的“上泰精工”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核定类别为第六类金属阀门;
注册的另一商标也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标、温州市名牌产品。
原告创建于1978年,前身为温州良一阀门厂、浙江精工阀门厂。
经过几十年的经营,公司的知名度、美誉度及品牌的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加。
原告先后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著名商标、温州市知名商标、温州市名牌产品、专利示范企业、活力和谐企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浙江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龙湾区先进企业、中国阀门城功勋企业、龙湾区重点企业等荣誉称号并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还先后成立了上海亚泰特钢、亚泰特钢、郑州华泰特阀、上海太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在“上泰精工”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为原告商号的情况下,故意将“郑州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为企业商号,被告与原告经营同类产品,且产品销售到浙江,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字号权,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为郑州精工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经审查,该公司不存在,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