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房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刑初73号
案件名称房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房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刑初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某,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党曙华,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花璐,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某及其辩护人党曙华、花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2日,囊洪开(已判决)使用伪造的授权委托书,租赁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KING88广场一楼中庭场地开设特卖场,伙同被告人房某某对外销售假冒“NIKE”、“adidas”品牌的服饰和鞋子。

同年2月1日,公安人员从上述场地查获标有“adidas”商标的外套12件、卫衣30件、羽绒服5件、长裤71条、鞋子148双,标有“NIKE”商标的外套4件、鞋子236双和账册、POS机、收款二维码等物品。

经权利人鉴定,上述查获标有“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商品均系假冒。

经核算,2019年1月24日至2月1日,房某某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共计7.8万余元;

查获商品的货值金额19万余元。

2019年9月23日,公安人员在房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证人潘某、申某某、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权利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账本若干、购货凭证、KING88场地使用协议、代付款说明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封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房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2019年2月1日,公安人员从囊洪开、房某某经营的KING88广场一楼中庭场地内查获大量标有“NIKE”、“adidas”品牌的服饰和鞋子。

2、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等,证实“NIKE”、“adidas”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权利人授权情况。

3、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查获的“NIKE”、“adidas”品牌服饰和鞋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被告人房某某供述、交易流水单,其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及销售金额供认不讳。

5、《KING88场地使用协议》、《授权委托书》、代付款说明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实囊洪开使用虚假证明以上海红曜实业有限公司名义租赁场地,用于销售“NIKE”、“adidas”品牌服饰。

6、证人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经房某某介绍于2019年1月24日至2月1日在长宁路KING88广场一楼专卖店销售“NIKE”、“adidas”品牌服饰和鞋子。

进货由房某某负责,老板囊洪开每天会来收取货款。

7、证人申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9年1月30日和31日在长宁路KING88广场一楼买了三件品牌为“adidas”的衣服,一双“adidas”的球鞋,二双品牌为“NIKE”的球鞋,总计3194元,回到住处后怀疑买到了假货。

遂报警。

8、证人宋某的证言、其提供的通话记录和订单图片,证实2019年2月1日下午通过手机接了一笔从虹口区七浦路、江西北路路口送货到长宁区KING88广场的订单,接到货是两个黑色大塑料袋。

到KING88广场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9、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囊洪开因上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判刑。

10、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封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证实被告人房某某到案情况。

11、被告人户籍资料,证实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房某某另被查获的待销售部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房某某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房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鲁 君审 判 员  李妍卿人民陪审员  王敏莹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