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72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谨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市场北路菜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9Q7288D。
法定代表人:杨美爱。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谨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2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8日,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