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强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15刑初523号
案件名称王强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5刑初5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强,男,33岁(1987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随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12月3日被羁押,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冷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振为被告人王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强于2019年10月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南园子村其暂住地内私自灌装假酒。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大兴区庞各庄镇西瓜小镇院内时,被查获。

在被告人王强驾驶的机动车内及被告人的暂住地查扣假冒牛栏山陈酿42度500毫升白酒936瓶、牛栏山陈酿42度265毫升白酒1000瓶、牛栏山二锅头42度2升白酒294瓶、飞天茅台53度500毫升白酒36瓶及牛栏山及茅台酒包装材料、商标标识和制酒设备。

经商标注册权人鉴定,带有“牛栏山”、“飞天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均系侵权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9772元。

被告人王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强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物品鉴定及价格证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王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当庭亦认罪且表示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王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假冒牛栏山白酒二千二百三十瓶、飞天茅台白酒三十六瓶及牛栏山和茅台酒包装材料、商标标识、制酒原料、自制灌装用塑料盆一个、灌装机一台、友友牌包装机一台,依法没收;

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王强电脑主机一台、蓝色手机一部,变价后冲抵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