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知民初7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瑶,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口县林口镇鑫宝岛眼镜店,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运输公司综合楼下。
经营者:艾文武。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口县林口镇鑫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