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555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职务: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宜城市绿秀粮油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郑集镇魁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736578838。
法定代表人:张彦林。
被告:凯里市程惠粮贸行,经营场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环城北路州乙炔氧气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FPH4BX8。
经营者:龚连方。
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宜城市绿秀粮油有限公、凯里市程惠粮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