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219号原告:深圳市榜中榜计算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珊,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鹏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威,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榜中榜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鹏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榜中榜计算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榜中榜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30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