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朱雄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1刑初266号
案件名称朱雄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雄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1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六部刑诉[2020]19号。

受理日期:2020年4月23日。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官苏雯雯。

被告人:朱雄军,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起,被告人朱雄军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晋江市加工生产假冒“”和“”两种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运送到石狮市销售给李招(已起诉)。

经查,被告人朱雄军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人民币43085.6元。

2019年6月19日,公安人员在晋江市抓获被告人朱雄军。

案发后,被告人朱雄军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雄军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院委托晋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朱雄军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朱雄军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雄军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朱雄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交的证据、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雄军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两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3085.6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雄军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且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适用社区矫正,可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与本院同类案件判决情况明显不一致,当庭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出庭公诉人表示不作量刑建议的调整,由法庭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雄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 二、被告人朱雄军退出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