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6号原告:张少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仙斗仙安路安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诚利文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倪丽吟,住广东省潮阳市两英镇鹤丰村四队。
原告张少如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诚利文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的是名称为“台灯(带笔筒)”、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中,原告张少如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少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少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