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28号 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花园沿江1幢2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枝林,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娇梅,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商务运营中心9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李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商务运营中心9号楼18层1801。
法定代表人:李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3月27日以其与被告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另行协商处理案涉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好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