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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碧周与王婉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544号
案件名称汪碧周与王婉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婉真;汪碧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44号 原告:汪碧周,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婉真,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泉,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碧周与被告王婉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汪碧周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碧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碧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碧周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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