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44号 原告:汪碧周,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婉真,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泉,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碧周与被告王婉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汪碧周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碧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碧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碧周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