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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宜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4136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宜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宜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413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CHANG,YUNG-CHIE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汝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宜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长湴南街二巷7号302房。

法定代表人:邓齐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宜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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