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421号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5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程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4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自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车码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3号楼2106-2。
法定代表人:殷际良,总经理。
被告:车码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88号院6号楼-1层B101内202。
法定代表人:殷际良,经理。
以上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伟,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久云,山东千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宜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车码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车码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五八一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车码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注销,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车码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车码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