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64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藁城区热热快餐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大街15号恒大绿洲小区14号楼110商铺。
经营者:李朝。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藁城区热热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