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涩谷区本町一丁目6番2号。
代表人:樫尾和宏,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0-22楼。
法定代表人:薄连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影音汇(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8号楼9层1006。
法定代表人:闫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力,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影音汇(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其已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00元,减半收取57700元,由上诉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