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485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创鑫科隆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中电科技大厦B座2楼20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4R。
经营者:蔡铃妹,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创鑫科隆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