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6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成发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第一工业区1栋1楼A3A4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成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1,050元,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