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63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格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民委员会立交口东北区2号3号铺之一(即北滘镇广教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8AL33F。
法定代表人:戴某1。
被告:戴某1,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码440************01X。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格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戴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