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雯,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荔枝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卫特(广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瑞路6号二栋B201。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卫特(广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7)粤73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提交书面申请,以经慎重考虑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由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