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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南安市仑苍鄢涛水暖洁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352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南安市仑苍鄢涛水暖洁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南安市仑苍鄢涛水暖洁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52号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鄢涛水暖洁具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

经营者:鄢涛。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南安市仑苍鄢涛水暖洁具店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派调解,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遂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张 嵘 审 判 员  黄培芳 审 判 员  王义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林毓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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