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21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澳县后宅镇美婴婴儿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
经营者许泽美。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澳县后宅镇美婴婴儿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