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2066号 原告(反诉被告):邱专忠,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市奢之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灵狮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YQTMQ5J。
经营者:曹汉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平、施萍萍,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邱专忠与被告(反诉原告)石狮市奢之蒂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奢之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奢之蒂公司提出反诉。
2020年4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诉、反诉进行合并审理。
邱专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奢之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平、施萍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专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奢之蒂公司停止侵害邱专忠商标权(第22906380号)的行为,并删除其在天猫上的旗舰店中标有“寸衫”字样的所有链接;
二、判令奢之蒂公司赔偿邱专忠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三、判令奢之蒂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邱专忠是第22906380号“寸衫”注册商标权利人,并将该商标用于进行经营销售核定使用的商品。
经调查,发现奢之蒂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天猫开设“中山井泓旗舰店”销售的多款产品名称标题上使用与原告第22906380号“寸衫”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构成对邱专忠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邱专忠造成极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奢之蒂公司辩称,一、“寸衫”一词无真实含义,系广泛使用于电商平台的商品链接的通用名称,用于指代“衬衫”,并非邱专忠所独创,邱专忠将“寸衫”注册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使用该商标;
二、邱专忠注册“寸衫”商标,并进行投诉、起诉的行为存在恶意,系使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从而增强自己的竞争优势或获得相应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认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当停止起诉、投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奢之蒂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邱专忠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其“寸衫”注册商标;
2.判令邱专忠赔偿奢之蒂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3.判令邱专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邱专忠辩称,“寸衫”商标依法核准注册,并非通用名称,奢之蒂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的主张均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8月4日,邱专忠注册淘宝店铺“您又来了”,作为个体工商户,通过互联网销售鞋服。
2018年2月28日,邱专忠经核准取得第22906380号“寸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带(服饰用);
游泳衣;
鞋(脚上的穿着物);
帽子(头戴);
袜;
服装;
手套(服装);
围巾;
防水服;
婴儿全套衣。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
2019年11月18日,邱专忠委托代理人谢锦芬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通过公证处计算机,在“淘宝网”上搜索名为“中山井泓旗舰店”的网店,进入该店铺首页,输入“寸衫”进行搜索,逐一打印17页该网页拷屏页,内容包括“长袖衬衫男商务休闲白寸衫韩版2019新款秋季免烫修身潮流男士衬衣”等商品信息和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
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于当日出具(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13080号公证书。
邱专忠主张本案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
另查,奢之蒂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系通过实体店铺及互联网销售服装、饰品、鞋帽等。
本院认为,邱专忠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22906380号“寸衫”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邱专忠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将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奢之蒂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山井泓旗舰店”淘宝网店上销售的多款商品名称标题上使用与“寸衫”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且该字样可以作为搜索商品的关键词,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邱专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奢之蒂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寸衫”系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主张“邱专忠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并进行诉讼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寸衫”商标经合法注册,目前仍在有效期内。
如果奢之蒂公司对该商标的注册存在疑义,可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
本案中,奢之蒂公司未经商标权人邱专忠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权利人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邱专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奢之蒂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奢之蒂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案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本院依照法定赔偿方式来确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使用程度、侵权持续时间、销售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石狮市奢之蒂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邱专忠商标权(第22906380号)的行为,并删除其在天猫旗舰店中标有“寸衫”字样的所有链接;
二、石狮市奢之蒂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邱专忠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邱专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石狮市奢之蒂服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800元、反诉受理费50元,均由石狮市奢之蒂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