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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刘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7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刘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刘红梅;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虞城县艳魁陶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7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盛路**华胜商业大厦1108。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红梅,女,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虞城县艳魁陶瓷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南省虞城县嵩山路西段北侧(豫东商业广场国际商贸博览城****商铺)。

经营者:韩风杰,女,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魁,该经营部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水艇公司)、刘红梅因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以及一审被告虞城县艳魁陶瓷经营部(以下简称艳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知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潜水艇公司、刘红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柏瑞润兴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柏瑞润兴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潜水艇公司对柏瑞润兴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潜水艇公司的企业字号是2017年4月13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登记的企业字号,是一个整体,不应该把“潜水艇”三个字分割开来断章取义。

潜水艇公司使用的“潜水艇”字体与涉案商标不同,潜水艇公司使用企业名称字体字形前后一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使用“潜水艇”三个字,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潜水艇公司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潜水艇公司对柏瑞润兴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潜水艇”是普通物品的名称,没有特殊含义。

涉案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涉案商标在北京区域内使用,不为全国公众所知悉,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和知名度,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

潜水艇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明确标注的生产厂家是“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在产品生产销售中使用的是自己合法登记注册的商标,在产品外包装设计取得了专利,在产品上正确规范地使用自己企业注册名称,潜水艇公司的产品与柏瑞润兴公司的产品包装、颜色、款型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潜水艇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的结果错误,判决潜水艇公司赔偿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刘红梅的注册资金已经全部出资到位,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柏瑞润兴公司辩称,一、潜水艇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1.潜水艇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为地漏,与柏瑞润兴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其产品防划贴上标注“潜水艇”三字及扫描二维码出现“潜水艇厨卫正品”,具有明显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2.潜水艇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潜水艇”文字与柏瑞润兴公司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文字相同、与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二、潜水艇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潜水艇”虽然原指一种舰艇,但是将该名称使用在地漏产品上就具有了特定含义,具有显著性。

2.柏瑞润兴公司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潜水艇公司与柏瑞润兴公司均为生产地漏的企业,存在竞争关系。

潜水艇公司将涉案商标的主体部分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将企业名称及简称标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误导相关公众以为该商品与柏瑞润兴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潜水艇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柏瑞润兴公司商誉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3.潜水艇公司在地漏产品上未获得专利,所称专利产品为坐便器,潜水艇公司将其用于地漏,故意导致混淆,侵权依然成立。

被诉侵权产品与柏瑞润兴公司产品均为暗红色盒子,包装近似,产品结构几乎相同,潜水艇公司侵权故意明显。

三、潜水艇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刘红梅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刘红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艳魁经营部不发表意见,认可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46号公证书在艳魁经营部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地漏)来源于潜(地漏司。

柏瑞润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艳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潜水艇”、“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

2.请求判令潜水艇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潜水艇”、“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

3.判令潜水艇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潜水艇”字样;

4.判令艳魁经营部、潜水艇公司赔偿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整;

刘红梅对潜水艇公司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潜水艇公司、刘红梅、艳魁经营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

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1、地漏等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均转让给柏瑞润兴公司。

2019年2月14日,润德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润德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

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3月29日,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4月1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河南省虞城县嵩山路豫东商业广场B04栋009-012号的“广东牛牛陶瓷批发总汇”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潜水艇卫浴洁具”、“经典·潜水艇”、“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各一个,通过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广东牛牛陶瓷总批发”销售单一张及印有“刁魁”字样的名片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二十五张,公证人员封某相关物品。

2019年4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46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将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拆封,被诉侵权产品为地漏一个,在产品包装盒上方、侧面等处标注有“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字样;

在地漏防划贴上标注有“潜水艇外包装专利号”字样,经查所标注的专利号为用于坐便器包装箱的外观设计专利;

扫描产品包装盒上的二维码,显示以下内容:“您购买的潜水艇厨卫产品为官方正品”。

包装盒上的图形商标为潜水艇公司注册。

柏瑞润兴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1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载明,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中包括润德公司和李润凡。

2.自2009年至2017年,柏瑞润兴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广泛广告宣传。

“潜水艇地漏”入选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2015年,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3.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8年5月7日,经营范围为(国际分类:11):龙头;

蒸气浴装置;

澡盆;

浴室装置;

抽水马桶;

盥洗盆;

坐便器;

马桶座圈;

水冲洗设备;

小便器。

(国际分类:20)家具;

柜台(台子);

花盆台座;

金属家具;

盥洗台(家具);

陈列柜(家具);

毛巾架(家具);

镜子(玻璃镜);

竹木工艺品;

树脂工艺品。

2019年4月7日潜水艇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潜水艇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照明器械及装置;

烹调用装置和设备;

压力水箱;

地漏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柏瑞润兴公司作为本案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潜水艇公司在涉案产品的防划贴上标注“潜水艇”三字及扫描二维码出现“您购买的潜水艇厨卫产品为官方正品”,具有明显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潜水艇公司使用的“潜水艇”文字与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中的“潜水艇”文字相比,构成相同,与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相比,中文文字字形、字音、字义均相同,构成近似。

这种标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中,潜水艇公司与柏瑞润兴公司均为生产地漏的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潜水艇公司将涉案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及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将其企业名称及规范简称标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误导相关公众以为该商品与柏瑞润兴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鉴于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潜水艇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柏瑞润兴公司商誉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潜水艇公司应承担停止在名称中使用“潜水艇”文字的民事责任。

艳魁经营部销售涉案产品,其是通过潜水艇公司区域经销商提供的样品,且潜水艇公司人员亦到庭证明货物来源,其所销售涉案产品有生产厂家,企业名称,且外包装上还有专利号,其应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艳魁经营部并无侵犯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故其无需承担本案涉案产品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柏瑞润兴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潜水艇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潜水艇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柏瑞润兴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潜水艇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酌定。

潜水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红梅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3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一、潜水艇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柏瑞润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潜水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潜水艇”字样的公司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包含“潜水艇”字样;

三、潜水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四、刘红梅对潜水艇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艳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六、驳回柏瑞润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柏瑞润兴公司负担2000元,潜水艇公司负担2300元。

本院二审期间,经法庭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异议,本院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1.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4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陶瓷、卫浴的研发与销售、坐便器、浴室柜、洁具、五金配件,水龙头、沐浴花洒、家居用品的批发及零售;

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一审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的图形商标系潜水艇公司于2018年5月7日注册,该图形商标分别注册于国际分类11(第24100628号)和国际分类20(第24101690),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11包括:龙头;

蒸气浴装置;

澡盆;

浴室装置;

抽水马桶;

盥洗盆;

坐便器;

马桶座圈;

水冲洗设备;

小便器。

国际分类20包括:家具;

柜台(台子);

花盆台座;

金属家具;

盥洗台(家具);

陈列柜(家具);

毛巾架(家具);

镜子(玻璃镜);

竹木工艺品;

树脂工艺品。

本院认为,润德公司依法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润德公司与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柏瑞润兴公司现为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潜水艇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潜水艇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地漏,与柏瑞润兴公司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为同一种商品。

(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46号公证书证明潜水艇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盒上方、侧面等处标注“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字样,在地漏的防划贴上标注“潜水艇外包装专利号”字样,扫描产品包装盒上的二维码显示“您购买的潜水艇厨卫产品为官方正品”。

上述使用中,“潜水艇”三字与柏瑞润兴公司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的文字相同,与柏瑞润兴公司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中英文字组合商标中的中文文字相同,二者“潜水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相同。

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中英文字组合商标中的中文文字具有更强的识别性。

“潜水艇”本是船舶类别中的一种,“地漏”本是卫浴产品中的一种,二者本无联系,一旦将“潜水艇”文字与“地漏”产品关联,“潜水艇”文字便具有了特定含义,“潜水艇地漏”特指来源于“潜水艇”注册商标的“地漏”产品。

潜水艇公司将“潜水艇”文字标注在“地漏”产品上的行为属商标性使用,意欲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注册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导致混淆。

潜水艇公司未经许可,将与柏瑞润兴公司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相同、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近似的“潜水艇”文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侵害了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认定潜水艇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潜水艇公司、刘红梅关于潜水艇公司没有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潜水艇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柏瑞润兴公司自2009年至2017年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广泛广告宣传,“潜水艇地漏”入选2014-2015年度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荣获2015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柏瑞润兴公司提供的证据还证明“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及其创办的润德公司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的主要起草人和起草单位。

柏瑞润兴公司及其相关企业经过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持续使用宣传,其“潜水艇”地漏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涉案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于2008年3月28日获得注册,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于2015年10月7日获得注册,潜水艇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注册成立,使用“深圳市潜水艇厨卫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其中“深圳市”为行政区划,“厨卫”为行业领域,“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均非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主要构成部分,而“潜水艇”则是确定其市场主体的核心和精髓,对于市场消费者而言,“潜水艇”文字成为区别其市场主体特定身份的主要标志。

尽管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中对“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但实践中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并不与注册商标进行联合检索,企业名称获准注册登记并不当然成立“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合法性。

潜水艇公司成立时间晚于柏瑞润兴公司商标注册时间,经营范围包括卫浴、五金配件等,与柏瑞润兴公司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潜水艇公司将涉案商标中的“潜水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攀附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柏瑞润兴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潜水艇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潜水艇”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潜水艇”字样。

潜水艇公司所称其“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柏瑞润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潜水艇公司的非法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潜水艇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柏瑞润兴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8万元并无不当。

潜水艇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红梅是否对潜水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潜水艇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红梅作为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潜水艇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刘红梅应当对潜水艇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潜水艇公司、刘红梅关于刘红梅对潜水艇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潜水艇公司、刘红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深圳市潜水艇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刘红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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