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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王玉琴、李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执143号
案件名称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王玉琴、李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李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00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安康路**骏和天城**201-210。

法定代表人:周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芳,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经营场所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西路香林丽景湾******。

经营人:王玉琴,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83********,住扬州市汤汪乡连运村赵家组**。

被执行人:李丹,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关于扬州足春堂足浴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李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玉琴。

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极乐倾城足疗会所、王玉琴、李丹银行存款20880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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