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40号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自编B(仅限办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LM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茶韵饮品店。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乌洲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1X24R5M。
经营者:苏爱花。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茶韵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2020年4月20日,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