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2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县师行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堌阳镇西关。
投资人:师行,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江,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
负责人:焦德才,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师行,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上诉人兰考县师行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及一审被告师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知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考县师行加油站以已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考县师行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考县师行加油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上诉人兰考县师行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