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12号原告:余光好,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饶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耀欣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华社区滨河大道**下步庙****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志奕。
×××636法定代表人:杨志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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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志奕。
原告余光好与被告深圳市耀欣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82015××××.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余光好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光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余光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光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光好负担。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素羽书记员 乔 娜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