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4号 原告: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柳宅工业孵化小区牡丹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579335255L。
法定代表人:程恩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万**,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明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华都大厦****中533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0759213819。
法定代表人:李春明。
被告:永康市都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兴安大道**第**厂房**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440851322。
法定代表人:田都。
原告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明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永康市都迪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赔偿款,共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13日,原告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