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202号原告:林振平,男,汉族,1991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永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大钟岗工业区**厂房**东。
法定代表人: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肖**,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原告林振平诉被告深圳永发塑胶有限公司、肖**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2020年3月18日,原告林振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平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振平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